开滦博物馆章程
更新时间:2024-07-10 点击数:
(2023年5月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开滦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根据《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开滦博物馆”(英文名称为“kailaun Museum”)。本馆住所为唐山市新华东道54号 ,网址:https://www.kailuanpark.com。 第三条 本馆举办单位为开滦汇金发展有限公司,博物馆性质为国有企业出资兴建的国有性质的行业博物馆,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文物局,业务主管单位为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三条 根据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开滦汇金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及机构及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开滦博物馆与开滦国家矿山公园管理中心、开滦汇金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市矿山公园分公司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三个牌子。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博物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博物馆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博物馆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收藏、研究、展示中国近代工业相关遗迹和史料为手段,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宗旨和原则,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使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六条 本馆举办单位是开滦汇金发展有限公司,为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按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博物馆设立党总支。党总支设书记1名,其他党总支委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总支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和监事。理事、监事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委员会。 第十条 根据博物馆实际情况设立党建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证党建设工作正常开展,按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党的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博物馆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党总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落实省国资委党委、开滦集团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三)研究讨论博物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博物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博物馆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党总支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党总支研究讨论作为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文物收藏。依法收藏全国与煤炭有关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藏品。使用一切科学手段保存藏品的完整形态和物质特性,对藏品进行信息化管理。 (二)陈列展览。充分利用藏品资源,不断完善基本陈列,组织和引进各类专题展览,并利用各种媒介与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喜闻乐见的博物馆陈列。 (三)展会工作。举办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发展会展经济。 (四)学术研究。进行相关的学术研究,发掘与探索煤炭文物、标本蕴涵的历史文化信息,加深对历史文化的认识。 (五) 学术交流。进行博物馆与相关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综合研究;培养博物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综合性管理干部。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保持学术和人才的先进性。 (六)社会服务。开展以收藏咨询、文物鉴定、专题讲座、学术报告、教学辅导和编印图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文化教育服务,发展博物馆之友和志愿者队伍,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七)文化项目开发。依托博物馆资源开展文化旅游项目和文化产业开发项目,开发与利用各类相关文化产品,宣传和推广博物馆文化,努力保持和延伸博物馆在公众生活中的关注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 藏品管理与研究 第十四条 本馆全部藏品都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一切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第十五条 本馆的藏品征集应立足于大型现代化博物馆的要求。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藏品征集,首先是补缺,其次是在条件允许下,不怕重复,有计划地逐步使某些具有时代、地域特点的文物形成体系和特藏。 第十六条 本馆必须对被征集的文物进行科学鉴定,包括其来源、流传经过、时代、价值等,按不同价值和级别,提出不同要求。 第十七条 本馆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和查用方便。 第十八条 本馆对入藏的藏品,应按价值和质地的不同分类建库,并对库房的建筑和设备提出不同保管要求。新入库的藏品必须事先经科技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采取各种技术性的保护处理。藏品在每年规定时间,按库进行一次账、物、卡的校对工作,并准确统计上报。 第十九条 在利用藏品时,应以文物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二十条 文物复制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保证文物原件的绝对安全,不得损坏、污染文物。文物复制品要有复制标识,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得复制。
第六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二)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三)展厅按照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要求,并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四)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五)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要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二)开放时间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二十四条 鼓励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等形式的有偿服务。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开滦汇金发展有限公司划拔。 (二)上级文博部门下拔。 (三)自筹。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展品的来源:企业收藏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的资产和藏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毁坏。 第二十八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藏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停办时,由主管部门批准,由主办单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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