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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煤矿窑主常用的几种生产管理方式
更新时间:2019-04-04 点击数:3692

解放前,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河北一带的煤矿窑主,常采用如下几种方式进行采煤生产的管理。

一是把头制。即窑主或包工头将一个或几个采煤地段划给把头管理,由把头带领工人开采。窑主将工人工资按一定数额一次性支付给把头,由把头自行分发给工人,把头从中提成。这实际上是一种小范围内包工不包料的管理方式。

二是点炭制。即由窑主自己组织生产经营雇佣工人出煤。将生产出的煤炭合成斤数,然后按斤数给工人点炭价,故名点炭制。窑主从中提成30—35%,其余分给工人。

三是罗圈班制。即由几个或几十个人组织起来自行生产,不出资本只出劳动力,然后将生产出的煤炭按每日或数日售价平均分配。

四是撤班抽课制。窑主将井筒打到煤层形成出煤条件后,即任工人自行开采,采出的煤亦由采煤人自行出售,窑主从售价中抽课20—30%。

五是包租制。即窑主把煤窑或巷道包出去,坐收租金,自己不组织生产,也不负责煤窑的修理,一切由包租人负责。

六是包工制。即窑主将采煤工程按一定价款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自备材料、工具,自行招募、训练工人按矿方意图进行生产,然后根据完成生产数量、质量支付工程价款。出的煤或工程归矿方,工人工资由包工头自行支付。这实际是一种包工、包料,以钱买煤的管理方式。

上述方式中,前五种一般仅适合小规模生产中的管理,近代大机械生产的矿井采用较多的是包工制。旧开滦自建矿至唐山解放的几十年间,主要采用包工制,据统计,开滦历年的包工制工人,平均占全部工人总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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