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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国家发行的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更新时间:2018-12-07 点击数:1429

一些在开滦工作过的老同志可能还会记得,解放初期中央人民政府为了保证战争胜利的需要,克服当时财政开支上的困难,吸收市场上的游资,减少钞票(纸币)的发行,以稳定物价、平衡物价,减轻人民负担,以利生产建设的发展,于1950年1月1日起,到3月底为止,发行了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人民银行唐山办事处于1950年1月5日起正式开始办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报销手续。

因为这次公债是在全国发行,各地物价又稍有差别,所以计算实物的价格标准不能以一个地方的物价作为标准,因而选定出在国内有代表性的六大城市(即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的四种实物,即:大米六市斤(天津是小米六市斤)、面粉一市斤、白细布四市尺、煤炭16市斤的平均批发价格总和,作为“分”的计算单位,每隔10天由人民银行挂牌一次。

由于公债是以“分”为单位,买时就是买几“分”,这次公债的票面有“一分”、“十分”、“一百分”、“五百分”四种,每“分”公债是人民币14055元(旧币)。每份公债还有五厘的实物利息,比当时的折实储蓄还高两分,可以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是比较长期的折实储蓄。但它不能代替货币在市面上流通,不能作投机活动,同时也不能向国家银行抵押。

在当时开滦职工生活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开滦党委曾于1950年1月11日向矿区全体党员发出号召积极购买胜利公债。开滦职工以大局为重,克服困难,本着钱多的多买,钱少的少买,掀起了争购公债的热潮,以实际行动支援国家建设。

(王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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